大新县建档立卡退出户和跟踪期满脱贫户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关于健康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巩固脱贫成果,确保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的工作目标任务,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医疗保障局制定《大新县建档立卡退出户和跟踪期满脱贫户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二、《工作方案》享受自治区、市医疗报销倾斜政策内容
(一)实行住院报销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使用原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
(二)实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全区统一确定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累计提高10%。
(三)合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次报销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出户和跟踪期满的脱贫户在县域内或按规定转诊就医诊疗,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实际达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的,不再享受基本医保二次报销。
(四)实行城乡医保参保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差异化政策。对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60%,2014、2015年退出户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30%。
三、《工作方案》享受县级医疗兜底保障政策内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出户和跟踪期满的脱贫户在县域内或按规定转诊就医诊疗,医疗费用达到大病支付规定额度的通过基本医保报销、大病补偿、二次补偿、医疗救助、政府兜底等综合报销,确保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
四、《工作方案》兜底保障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出户和跟踪期满的脱贫户。
五、《工作方案》兜底保障范围
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或按规定转诊且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治疗或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疾病的门诊治疗。
六、《工作方案》兜底保障时间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七、《工作方案》兜底计算公式
兜底金额=住院总费用×0.8-基本医保报销-大病补偿-二次补偿-医疗救助。
八、《工作方案》规范看病就医兜底保障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以下情形的不享受兜底保障倾斜政策:不属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的医疗行为;不服从分级诊疗管理;达到出院标准不愿出院;到非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超出正常诊疗需求的药品和医疗项目;非贫困患者冒名就诊等。
九、其他
本方案由大新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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