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0〕20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新县干部
职工选购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大新华侨经济管理区: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新县干部职工选购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公开方式:公开)
大新县干部职工选购房工作方案
为了让干部职工公平公正享受大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振服务业发展水平,我县决定将位于大新县城南区环南路南侧的星光和乐城(即县城星光扶贫生态移民示范小区)目前剩余房源销售给有关干部职工。为确保选购房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销售对象
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优惠政策的大新县各乡(镇)(除桃城镇外)卫生、教育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如此次选购房仍有剩余房源,则安排给除桃城镇外的乡(镇)机关符合购房条件的干部职工。
二、销售房源
星光和乐城目前剩余房源719套,其中:3房户型92套,建筑面积约为97平方米;4房户型411套,建筑面积约为122—127平方米;5房户型216套,建筑面积约为134—137平方米。
三、销售价格
星光和乐城基础销售价格定为3188元/平方米,具体销售价格根据每套房所处的楼层、朝向等确定,2、3层和顶层按照基础价,4层以上至顶层每高一层加10元/平方米。一次性付全款的(即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交付总款30%,剩余部分在半年内付清)总价按9.7折予以优惠,边境乡(镇)干部职工购房者给予一定优惠,其中在边境乡(镇)服务满5年者优惠100元/平方米,满3年者优惠50元/平方米,其余优惠30元/平方米。
四、成立工作机构
为做好干部职工选购房工作,决定成立大新县干部职工选购房工作领导小组,其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黎 峰 县委常委,提名副县长
副组长:农建敏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刘志强 县委常委、副县长
尹 泉 县委常委
赵小凤 副县长
成 员:王扬艺 县政府办副主任
罗 梅 县政府办副主任
农海仁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冯志勇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许 拓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黄仁强 县财政局局长
许世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凌兆忠 县审计局局长
言 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梁立峰 县教育局局长
赵建雷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何祖平 县房改中心主任
石国雄 安平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星光和乐城剩余房源销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许拓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中抽调,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五、部门工作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按期完成剩余房源销售任务。
(一)县发展改革局具体负责剩余房源销售的组织、管理及各项协调工作。
(二)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报名和资格初步审核。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购房职工在职在编情况。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购房职工的承租政策性住房状况,县房改中心负责审核购房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状况。
(五)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剩余房源销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对剩余房源销售价格及售房款的监督管理。
(七)安平集团负责剩余房源的销售工作,具体负责组织购房对象进行选房、购房合同的签订,以及银行按揭贷款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等。
六、资格审核工作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前,持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在编、申购条件明确的其他证明,以及相关户籍证明材料到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二)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在受理申购材料后20日内完成申请人情况初审,并将审核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5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的,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发展改革局。
(三)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报送的申购材料,于3日内编制《单位职工家庭申请购买星光和乐城剩余房源汇总表》分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改中心审核申请人在职在编及享受政策性住房状况。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改中心收到县发展改革局送来的《单位职工家庭申请购买星光和乐城剩余房源汇总表》后,于5日内完成申请人享受政策性住房状况的审核并向县发展改革局出具审核意见。
(五)县发展改革局综合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于5日内初步拟定符合申购条件的职工名单,并将名单在大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的,3日内确定购房资格名单报送大新县干部职工选购房工作领导小组。
七、其他事项
(一)购房职工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职工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之日起5年后转让的,购房人应按届时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同一品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房差价的3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购房职工必须在除桃城镇以外的乡(镇)服务满5年才能申请工作调动或提出辞职,否则必须退出所购住房。
(三)如发现购房职工弄虚作假、隐瞒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取消其购房资格或责令退出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大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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